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
(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,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)
第十九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、毁损、涂划、玷污、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情节较轻的,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
(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,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)
第十三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、毁损、涂划、玷污、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情节较轻的,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
(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)
第十五条 在公共场合,故意篡改国歌歌词、曲谱,以歪曲、贬损方式奏唱国歌,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,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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